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18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一號八樓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8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麻將」、「 瑪莉 三代」、「賽馬二人座」各壹台、現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李秋瓊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