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 106年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 蔡張岸 相對人 陳家賢 (即 陳篙 - 陳各 同- 陳錦 之繼承人)
陳愛華 (即陳篙- 陳各同 - 陳錦之 繼承人) 陳家興 (即陳篙-陳各同-陳錦之繼承人) 陳愛蘭 (即陳篙-陳各同-陳錦之繼承人) 陳俊儒 (即陳篙-陳各同-陳錦之繼承人) 陳愛珠 (即陳篙-陳各同-陳錦之繼承人) 陳家邦 (即陳篙-陳各同-陳錦之繼承人) 陳飛羽 (即陳篙-陳各同-陳錦之繼承人) 陳家和 (即陳篙-陳各同-陳錦之繼承人) 陳愛芳 (即陳篙-陳各同-陳錦之繼承人) 陳林幼 (即陳篙-陳各同- 陳天進 之繼承人) 陳文鴻 (原名陳 逢展 ,即陳篙-陳天進之繼承人) 陳瑾誼 (原名 陳秀枝 、 陳亦萱 ,即陳篙-陳天進之繼承人)陳 吳連蕉 (即陳篙-陳各同- 陳石田 之繼承人) 陳賢祥 (即陳篙-陳各同-陳石田之繼承人) 鄭金蓮 (即陳篙-陳各同- 陳天來 之繼承人) 鄭金鑾 (即陳篙-陳各同-陳天來之繼承人) 蘇慧謙 (即陳篙-陳各同-蘇 陳月里 之繼承人) 蘇根立 (即陳篙-陳各同- 蘇陳月里 之繼承人) 蘇信豪 (即陳篙-陳各同-蘇陳月里之繼承人) 蘇焰煇 (即陳篙-陳各同-蘇陳月里之繼承人) 蘇凌洋 (即陳篙-陳各同-蘇陳月里之繼承人)陳 明鏡 (即陳篙- 陳德和 之繼承人) 陳明雄 (即陳篙-陳德和之繼承人)賴 陳金定 (即陳篙-陳德和之繼承人) 陳坤鈴 (即陳篙- 陳進財 之繼承人) 陳坤良 (即陳篙-陳進財之繼承人) 鄭明男 (即陳篙-陳進財-鄭 陳盆 之繼承人) 鄭森元 (即陳篙-陳進財- 鄭陳盆 之繼承人) 鄭詠祺 (即陳篙-陳進財-鄭陳盆之繼承人) 鄭駿杰 (即陳篙-陳進財-鄭陳盆之繼承人) 邱陳 秀金 (即陳篙-陳進財之繼承人)楊 陳瑛玉 (即陳篙-陳進財之繼承人) 陳桂琴 (即陳篙-陳進財之繼承人)蔡 新居 (即陳篙- 蔡陳菊 之繼承人) 顏水音 (即陳篙-顏 陳珍珠 之繼承人) 顏平 (即陳篙-顏陳珍珠之繼承人) 顏振龍 (即陳篙-顏陳珍珠之繼承人) 蘇百琴 (即陳篙- 顏國忠 之繼承人) 嚴偉宸 (即即陳篙-顏國忠之繼承人) 顏瀞妤 (即即陳篙-顏國忠之繼承人) 嚴珮臻 (即即陳篙-顏國忠之繼承人) 嚴珮伃 (即即陳篙-顏國忠之繼承人) 曾顏鳳 (即陳篙-顏陳珍珠之繼承人) 顏麗卿 (即陳篙-顏陳珍珠之繼承人) 顏尹 (即陳篙-顏陳珍珠之繼承人) 顏玉梅 (即陳篙-顏陳珍珠之繼承人) 蔡文 陽(原名 蔡文化 ,即陳篙-顏陳珍珠- 蔡顏金環 - 蔡水西 之繼承人) 蔡文興 (即陳篙-顏陳珍珠-蔡顏金環-蔡水西之繼承人) 蔡玉 滿(即陳篙-顏陳珍珠-蔡顏金環-蔡水西之繼承人) 蔡嘉惠 (即陳篙-顏陳珍珠-蔡顏金環-蔡水西之繼承人) 張秀珍 (即陳篙-顏陳珍珠-蔡顏金環-蔡水西之繼承人) 陳哲卿 涂蓬竹 (兼 涂蔡玉 之繼承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陳玉連 之遺產管理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相對人 陳周勇 (即 陳明芳 之繼承人)
陳周舜 (即陳明芳之繼承人) 陳周安 (即陳明芳之繼承人) 陳宗陽 (即陳明芳、 陳周猛 之繼承人) 陳伊婷 (即陳明芳、陳周猛之繼承人) 陳信達 (即陳明芳、陳周猛之繼承人) 林崑容 陳玉昆 (即 陳明宗 之繼承人)湯 陳瓊虹 (即陳明宗之繼承人) 陳瓊花 (即陳明宗之繼承人) 陳玉書 (即陳明宗之繼承人) 陳玉程 (即陳明宗之繼承人) 陳玉修 (即陳明宗之繼承人) 翁美月 (即涂蔡玉- 涂德旺 、 涂陳粅 、 涂明 祥之繼承人) 涂筱君 (即涂蔡玉-涂德旺、涂陳粅、 涂明祥 之繼承人) 涂筱芳 (即涂蔡玉-涂德旺、涂陳粅、涂明祥之繼承人) 涂筱玲 (即涂蔡玉-涂德旺、涂陳粅、涂明祥之繼承人) 涂筱玟 (即涂蔡玉-涂德旺、涂陳粅、涂明祥之繼承人) 涂文彬 (即涂蔡玉-涂德旺、涂陳粅、涂明祥之繼承人) 涂詔祺 (即涂蔡玉-涂德旺、涂陳粅之繼承人)涂 麗華 (即涂蔡玉-涂德旺、涂陳粅之繼承人) 涂麗卿 (即涂蔡玉-涂德旺、涂陳粅之繼承人) 黃瑞源 (即涂蔡玉-黃 涂春 之繼承人)吳 黃玉琴 (即涂蔡玉- 黃涂春 之繼承人) 黃雪珠 (即涂蔡玉-黃涂春之繼承人) 黃碧雲 (即涂蔡玉-黃涂春之繼承人) 洪進雄 (即涂蔡玉-黃涂春、 黃春美 之繼承人) 蔡宸祐 (即涂蔡玉-黃涂春、黃春美之繼承人) 蔡雅興 (即涂蔡玉-黃涂春、黃春美之繼承人) 洪秋蓮 (即涂蔡玉-黃涂春、黃春美之繼承人) 洪詩庭 (即即涂蔡玉-黃涂春、黃春美之繼承人) 葉羿辰 (即涂蔡玉- 許涂慬 - 許清泉 之繼承人)許 智瑋 (即涂蔡玉-許涂慬-許清泉之繼承人) 許庭源 (即涂蔡玉-許涂慬-許清泉之繼承人) 許美麗 (即涂蔡玉-許涂慬之繼承人) 黃許美拍 (即涂蔡玉-許涂慬之繼承人) 許清國 (即涂蔡玉-許涂慬之繼承人) 許名和 (即涂蔡玉-許涂慬之繼承人) 蔡振文 (即涂蔡玉- 蔡涂 月霞 之繼承人) 蔡東霖 (即涂蔡玉-蔡涂月霞- 蔡振泰 之繼承人) 蔡振能 (即涂蔡玉-蔡涂月霞之繼承人) 蔡碧珠 (即涂蔡玉-蔡涂月霞之繼承人)涂 菊花 (即涂 蔡玉之 繼承人)陳 劉金英 (即 陳宗憲 之繼承人) 陳海木 陳長裕 (即 陳就寶 之繼承人) 陳德祥 湯振興 湯清吉 陳春樹 陳春林 陳宗興 陳建成 陳建章 陳曾芳娟 陳銘城 陳威廷 陳文達 陳典峯 陳振華 陳金聲 侯敏祥 陳鰧耀 陳鰧輝 陳鰧明 林貴玲 陳宏忠 湯能輝 湯能坤 陳德謨 陳澤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及各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更字第3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負擔如附表二所示確定,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貳、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次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另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在當事人一造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情形,為避免他造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煩,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於他造遲誤該期間者,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他造遲誤該第92條第2項所定期間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為同法第93條所明定。準此,當事人應分擔訴訟費用,而由當事人一造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必法院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且他造如期提出,始有民事訴訟法第93條關於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差額規定之適用。倘法院未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即無逕依第93條之規定,確定一造應賠償他造差額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518號裁判意旨同此見解)。查:
(一)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3年度訴更字第3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自屬有據。
(二)因前開判決係命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然相對人迄未提出,故依前開說明,本院自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三)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如附表二所示)若已死亡者,其繼承人或承受訴訟人(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則應連帶負擔該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附此敘明。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立梅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甲、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預納人
1、第一審裁判費23,045元聲請人
2、地政規費69,450元聲請人
3、土地謄本費1,835元聲請人
4、戶籍謄本費3,750元聲請人
5、公示送達費用1,750元聲請人合計新臺幣(下同)99,830元。
附表二、就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99,830元,兩造各應負擔費用金額(元以下4捨5入):
┌──┬─────────────┬──────┬─────┐│編號│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應負擔比例│應負擔金額│││││(新台幣)│├──┼─────────────┼──────┼─────┤│1│陳錦、陳林幼、陳文鴻(即陳│10分之1│9,983元│││逢展)、陳亦萱(即陳秀枝)│││││、陳吳連蕉、陳賢祥、鄭金蓮│││││、鄭金鑾、蘇慧謙、蘇根立、│││││蘇信豪、蘇焰煇、蘇凌洋、陳│││││明鏡、陳明雄、賴陳金定、陳│││││坤鈴、陳坤良、鄭陳盆、邱陳│││││秀金、楊陳瑛玉、陳桂琴、蔡│││││新居、顏水音、顏平、顏振龍│││││、顏國忠、曾顏鳳、顏麗卿、│││││顏尹、顏玉梅、蔡文化、蔡文│││││興、 蔡玉滿 、蔡嘉惠、張秀珍│││││連帶負擔│││├──┼─────────────┼──────┼─────┤│2│陳哲卿│9210分之232│2,515元│├──┼─────────────┼──────┼─────┤│3│涂陳粅、涂明祥、涂詔祺、涂│270分之4│1,479元│││麗華、涂麗卿等連帶負擔。│││├──┼─────────────┼──────┼─────┤│4│涂蓬竹│270分之4│1,479元│├──┼─────────────┼──────┼─────┤│5│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10分之1│9,983元│││即陳玉連之遺產管理人)│││├──┼─────────────┼──────┼─────┤│6│湯清吉│9210分之150│1,626元│├──┼─────────────┼──────┼─────┤│7│陳明芳│1250分之41│3,274元│├──┼─────────────┼──────┼─────┤│8│林崑容│30分之1│3,328元│├──┼─────────────┼──────┼─────┤│9│陳明宗│2500分之123│4,912元│├──┼─────────────┼──────┼─────┤│10│涂蓬竹、許美麗、黃許美拍、│270分之4│1,479元│││許清國、許名和、葉羿辰、許│││││智瑋、許庭源、涂陳粅、涂明│││││祥、涂詔祺、 涂麗華 、涂麗卿│││││、黃瑞源、 吳黃玉琴 、黃雪珠│││││、黃碧雲、黃春美、蔡振文、│││││蔡東霖、蔡振能、蔡碧珠、涂│││││菊花等人連帶負擔。││││││││├──┼─────────────┼──────┼─────┤│11│陳宗興│96分之1│1,040元│├──┼─────────────┼──────┼─────┤│12│陳劉金英│96分之1│1,040元│├──┼─────────────┼──────┼─────┤│13│陳海木│120分之4│3,328元│├──┼─────────────┼──────┼─────┤│14│陳長裕│90分之1│1,109元│├──┼─────────────┼──────┼─────┤│15│陳德祥│90分之1│1,109元│├──┼─────────────┼──────┼─────┤│16│湯振興│18420分之232│1,257元│├──┼─────────────┼──────┼─────┤│17│陳春樹│240分之9│3,744元│├──┼─────────────┼──────┼─────┤│18│陳春林│240分之9│3,744元│├──┼─────────────┼──────┼─────┤│19│陳建成│48分之1│2,080元│├──┼─────────────┼──────┼─────┤│20│陳威廷│45分之1│2,218元│├──┼─────────────┼──────┼─────┤│21│陳文達│120分之4│3,328元│├──┼─────────────┼──────┼─────┤│22│陳典峯│270分之1│370元│├──┼─────────────┼──────┼─────┤│23│陳振華│270分之1│370元│├──┼─────────────┼──────┼─────┤│24│陳金聲│270分之1│370元│├──┼─────────────┼──────┼─────┤│25│侯敏祥│15分之1│6,655元│├──┼─────────────┼──────┼─────┤│26│陳鰧耀│135分之1│739元│├──┼─────────────┼──────┼─────┤│27│陳鰧輝│135分之1│739元│├──┼─────────────┼──────┼─────┤│28│陳鰧明│135分之1│739元│├──┼─────────────┼──────┼─────┤│29│陳建章│96分之1│1,040元│├──┼─────────────┼──────┼─────┤│30│陳銘城│96分之1│1,040元│├──┼─────────────┼──────┼─────┤│31│林貴玲│240分之9│3,744元│├──┼─────────────┼──────┼─────┤│32│陳宏忠│45分之1│2,218元│├──┼─────────────┼──────┼─────┤│33│陳曾芳娟│48分之1│2,080元│├──┼─────────────┼──────┼─────┤│34│蔡張岸│240分之9│3,744元│├──┼─────────────┼──────┼─────┤│35│湯能輝│18420分之116│629元│├──┼─────────────┼──────┼─────┤│36│湯能坤│18420分之116│629元│├──┼─────────────┼──────┼─────┤│37│陳德謨│90分之8│8,873元│├──┼─────────────┼──────┼─────┤│38│陳澤文│500分之9│1,796元│└──┴─────────────┴──────┴─────┘◎附註:前開附表二所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乃原確定判決所列之當
事人,目前若已死亡者,其繼承人或承受訴訟人(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則應連帶負擔該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