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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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林正俊 訴訟代理人 廖俞傑 被告 林惠珠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622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臺幣16,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