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9號上訴人 王淑媛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游榮三 間因本院99年訴字第26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