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聲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27號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當事人對本院101年7月9日101年度再簡字第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101年11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洪英
法官王佳惠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