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信男選任辯護人陳正旻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信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查被告吳信男前因涉嫌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7日訊問後,認其涉案情節除據被告供述在卷外,並經證人 吳致遠 、 段亞君 、 吳文振 於警詢、偵查中及 吳碧花 於偵查中、 施尚豪 於警詢之證述綦詳;此外,更有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死亡通知單、收銀機統一發票各1紙、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26張、刑案現場圖、現場照片51張、現場勘查報告、案發時地之監視錄影光碟4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驗報告書、勘驗筆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函、相驗屍體證明書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1年1月25日雙向通聯紀錄等附卷可稽,且有料理刀1支扣案為憑,因認其涉犯前開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101年4月17日起將被告羈押,並先後於101年
7月3日、101年8月21日訊問被告後,均認原羈押原因仍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分別自101年7月17日、101年9月17日起延長羈押被告2月,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1年11月15日訊問被告後,並審酌卷內全部事證,認被告仍屬涉犯前開罪嫌重大,即原羈押之原因、理由,俱然存在,本件亦無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及為確保日後審理或執行程序之順遂,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除當庭裁定其羈押期間應再自101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外,並特為書面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藍海凝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