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四二號
原告佑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周其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