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三五號
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法定代理人 彭業兆 代理人 詹益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七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明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三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鑫麗塑膠實業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長安分│八十九年十月八日│壹萬柒仟玖佰玖拾│AA0五九七四八││││司│行││柒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