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二八三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