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8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8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8042號債權人路易崴登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子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趙千溢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5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債務人趙千溢之最新戶籍謄本、000029號存證信函之「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經本院民國111年7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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