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116號債權人高雄巿林園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蘇居萬 債務人 劉建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壹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31,329元111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2.946%暨111年8月2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946,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2.946計算違約金。002300,000元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2.946%暨111年5月25日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946,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2.946計算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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