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6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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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6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6787號債權人 陳立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馬芳芳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馬芳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釋明請求返還金額為974,000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債權計算書,分別列明:本金、利息、違約金,金額各若干?分別敘明各項目請求依據之契約或法律條項款各為何?同時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1年6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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