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633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債務人 何進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