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72號聲請人 張淑媛 代理人 柯程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8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0084NX0000000-0│1│800│││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