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85號聲請人 劉燈城 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本院登記處於107年4月10日完成變更登記(登記簿第45冊第19頁第1021號-即本院107證他字第461號)。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遵照並配合主管機關修正章程,經董監事聯席會會議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
三、本件經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函請主管機關表示意見,據主管機關函復已同意備查(本院卷第37頁),復查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