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22號原告 林紫瑄
黃靜庭 被告 王嘉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劉依伶法官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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