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339號上訴人即被告佑欣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真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少宇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