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87號上訴人利固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驊晉 被上訴人巨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博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9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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