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宣告沒收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叁袋共肆拾柒顆(驗餘淨重拾貳點柒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橘色、藍色、綠色藥錠各1袋共47顆,驗餘淨重共12.79公克(橘色藥丸8顆驗餘淨重
2.04公克+藍色藥丸19顆驗餘淨重5.43公克+綠色藥丸20顆驗餘淨重5.32公克=12.79公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含有MDMA、MDA成份,屬第二級毒品,此有該局民國97年1月8日北市鑑毒字第847號鑑驗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