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6號
原告 顏含容
訴訟代理人 王妍玉 律師
被告 顏均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14「遺產項目」欄有關「聯邦商業銀行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之記載,應更正為「聯邦商業銀行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宥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