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6號

原告 顏含容

訴訟代理人 王妍玉 律師

被告 顏均育

顏廷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14「遺產項目」欄有關「聯邦商業銀行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之記載,應更正為「聯邦商業銀行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宥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