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89號

原告 吳金釵梁福弘 之繼承人)

梁瑋徽 (梁福弘之繼承人)

梁敬敏 (梁福弘之繼承人)

梁為棟 (梁福弘之繼承人)

原告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為彥 (梁福弘之繼承人)

被告 佟貴華

邱顯益

翁平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70號、第15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劉芳菁

法官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宣容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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