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01號

原告 蔡初貴

被告 曾雨彤 (原名 曾筱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蔡初貴對被告曾雨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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