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1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被告上尚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琳英 兼訴訟代理張榮仁人被告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之抵押權設定明細欄「登記次序:抵押權」記載,應更正為「登記次序: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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