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調整權利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42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142號請求調整權利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269,023,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90,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