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容忍設置管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易字第9號再審原告 黃代興 住○○縣○○鄉○○○○段0000地號0000000000000000再審被告 王振程 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容忍設置管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查報再審被告就本院112年度上字第74號民事判決命其拆除該判決附圖二編號A、B所示之地上物是否已履行完畢)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林孟和法官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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