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羽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賽維歐左旋肉鹼強效型」貳盒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羽婕前於民國105年9月7日16時3分許,因涉犯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44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賽維歐左旋肉鹼強效型」(聲請書誤繕為賽維毆左旋肉鹼強效型,應予更正)保健食品經檢驗含有「Sibutramine、Phenolphthalein」西藥成分,屬違禁物,且為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業以105年度偵字第244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於105年12月13日確定,並於106年12月1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緩起訴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藥品「賽維歐左旋肉鹼強效型」共2盒均應以藥品列管,係被告自中國輸入,經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檢出西藥成分「Sibutramine、Phenolphthalein」,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6月27日FDA北字第1052002050號函、貨物照片等附卷可參,並為被告所有供其輸入禁藥犯行所用之物一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字卷第29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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