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86號聲請人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六十番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乙○○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催告承領人之繼承人申辦公地放領土地繼承承領,有將繼承承領之事通知相對人之必要,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戶籍不詳,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對於相對人乙○○之日據時代戶籍資料,其與最新戶籍資料之設籍地址相同,提出日據時代之戶籍資料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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