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執聲字第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抽頭金新臺幣肆佰元、麻將(含骰子)壹副及牌尺肆支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條或第253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蓋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15775號被告甲○○賭博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抽頭金新臺幣400元、麻將(含骰子)1副、牌尺4支,係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核本件聲請,洵屬有據,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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