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32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
訴狀2件(含繕本1件,原告提出起訴狀漏未記載「訴之聲明
」,本院無從瞭解原告究竟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被告亦無
從為訴訟之防禦)。
二、請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96年度執字第87132號強制執行事件
計算書分配表影本1件。
三、請提出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
省略),以確認被告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身分是否正確無
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