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288號原告陳 昱穎 被告 潘紀龍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110年度易字第34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潘紀龍被訴侵占遺失物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43號判決諭知無罪,依首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李佳靜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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