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仲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仲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仲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品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世紀興業有限公司吳坤樹 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9萬7,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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