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81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家成 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所為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利益應以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8,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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