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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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原告 李建達 訴訟代理人 林詠御 律師被告 簡文誠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 律師被告進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40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之部分損害賠償金額,另經被告允諾並已先行給付,原告則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併予指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蕭淳元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容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