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黃麗花 代理人 徐建明 被告 劉宗洋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易字第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信宇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