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762號聲請人 何瑞清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台端卷附似為彩色影印)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發票人正確姓名為洪勝「聰」抑或洪勝「」?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