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95號原告 李緒文 原告 任禾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
張嘉敏 律師被告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06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前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2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考。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為憑,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李蓓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