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3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品升 以上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睿濠 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33號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99,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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