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397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398號98年度交聲字第1399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00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01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02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03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04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05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06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07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08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09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10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11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12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13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14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15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所於98年10月8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詳如附表所載)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於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2項、第72條第2項前段、第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共19件,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受處分人甲○○之戶籍地即臺北市○○區○○路○○巷○號8樓之7為送達地址,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即受處分人甲○○本人,由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即社區大樓管理員 陳成昌 收受,收受日期均為98年10月14日,有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之送達證書共18紙、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掛號郵件簽收清單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47、64、65頁),依首開說明,本件聲明異議期間應自98年10月14日送達之翌日即98年10月15日起算;又本件受處分人之營業所位於臺北市北投區,為原處分機關所在之鄉、鎮、市,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須扣除在途期間,故受處分人之異議期間至98年11月3日(星期二)屆滿,即受處分人至遲應於98年11月3日提出異議。然受處分人遲至98年11月6日始向原處分機關遞送異議狀聲明異議,此有聲明異議狀上所蓋用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收件章戳可佐,足見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均已逾法定期間,其聲明異議均不合法律所定之程式,且均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異議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附表: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違規案件一覽表┌─┬────┬────┬────┬───────┬─────┬────┐│編│原處分│違規時間│違規地點│舉發違規事實│罰鍰金額│裁決書送││號│案號││││(新台幣)│達日期│├─┼────┼────┼────┼───────┼─────┼────┤│1.│北市裁催│97年12月│環河北路│駕駛人行車速度│20,000元│98年10月│││字第裁22│22日15時│敦煌路往│,超過規定之最││14日│││-A508423│49分│南│高時速60公里以│││││07號│││上未滿80公里│││├─┼────┼────┼────┼───────┼─────┼────┤│2.│北市裁催│97年12月│水源快速│駕駛人行車速度│2,200元│98年10月│││字第裁22│2日23時│道路往北│,超過規定之最││14日│││-A609351│58分│青年│高時速未滿20公│││││80號│││里│││├─┼────┼────┼────┼───────┼─────┼────┤│3.│北市裁催│97年11月│泰山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98年10月│││字第裁22│6日21時│站北上│於駛進收費站繳││14日│││-ZAQ0691│20分││費時,未依標誌│││││36號│││指示過站繳費│││├─┼────┼────┼────┼───────┼─────┼────┤│4.│北市裁催│97年11月│泰山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98年10月│││字第裁22│6日13時│站南下│於駛進收費站繳││14日│││-ZAQ0690│5分││費時,未依標誌│││││85號│││指示過站繳費│││├─┼────┼────┼────┼───────┼─────┼────┤│5.│北市裁催│97年11月│楊梅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98年10月│││字第裁22│6日13時│站南下│於駛進收費站繳││14日│││-ZBP0318│35分││費時,未依標誌│││││57號│││指示過站繳費│││├─┼────┼────┼────┼───────┼─────┼────┤│6.│北市裁催│97年11月│造橋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98年10月│││字第裁22│6日14時│站南下│於駛進收費站繳││14日│││-ZBQ0205│2分││費時,未依標誌│││││16號│││指示過站繳費│││├─┼────┼────┼────┼───────┼─────┼────┤│7.│北市裁催│97年11月│楊梅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98年10月│││字第裁22│6日20時│站北上│於駛進收費站繳││14日│││-ZBP0318│58分││費時,未依標誌│││││68號│││指示過站繳費│││├─┼────┼────┼────┼───────┼─────┼────┤│8.│北市裁催│97年11月│造橋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98年10月│││字第裁22│6日20時│站北上│於駛進收費站繳││14日│││-ZBQ0205│31分││費時,未依標誌│││││22號│││指示過站繳費│││├─┼────┼────┼────┼───────┼─────┼────┤│9.│北市裁催│97年10月│樹林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98年10月│││字第裁22│31日零時│站南下│於駛進收費站繳││14日│││-ZFP0290│18分││費時,未依標誌│││││42號│││指示過站繳費│││├─┼────┼────┼────┼───────┼─────┼────┤│10│北市裁催│97年10月│樹林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98年10月│││字第裁22│30日15時│站南下│於駛進收費站繳││14日│││-ZFP0290│25分││費時,未依標誌│││││36號│││指示過站繳費│││├─┼────┼────┼────┼───────┼─────┼────┤│11│北市裁催│97年10月│樹林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98年10月│││字第裁22│30日19時│站北上│於駛進收費站繳││14日│││-ZFP0290│27分││費時,未依標誌│││││39號│││指示過站繳費│││├─┼────┼────┼────┼───────┼─────┼────┤│12│北市裁催│97年10月│樹林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98年10月│││字第裁22│29日22時│站北上│於駛進收費站繳││14日│││-ZFP0290│9分││費時,未依標誌│││││28號│││指示過站繳費│││├─┼────┼────┼────┼───────┼─────┼────┤│13│北市裁催│97年10月│樹林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98年10月│││字第裁22│22日1時│站南下│於駛進收費站繳││14日│││-ZFP0289│53分││費時,未依標誌│││││43號│││指示過站繳費│││├─┼────┼────┼────┼───────┼─────┼────┤│14│北市裁催│97年10月│樹林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98年10月│││字第裁22│21日零時│站北上│於駛進收費站繳││14日│││-ZFP0289│9分││費時,未依標誌│││││23號│││指示過站繳費│││├─┼────┼────┼────┼───────┼─────┼────┤│15│北市裁催│97年10月│樹林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98年10月│││字第裁22│21日21時│站南下│於駛進收費站繳││14日│││-ZFP0289│37分││費時,未依標誌│││││39號│││指示過站繳費│││├─┼────┼────┼────┼───────┼─────┼────┤│16│北市裁催│97年10月│後龍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98年10月│││字第裁22│20日23時│站北上│於駛進收費站繳││14日│││-ZBR0101│28分││費時,未依標誌│││││12號│││指示過站繳費│││├─┼────┼────┼────┼───────┼─────┼────┤│17│北市裁催│97年10月│龍潭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98年10月│││字第裁22│20日23時│站北上│於駛進收費站繳││14日│││-ZFQ0146│55分││費時,未依標誌│││││63號│││指示過站繳費│││├─┼────┼────┼────┼───────┼─────┼────┤│18│北市裁催│97年10月│樹林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98年10月│││字第裁22│16日11時│站南下│於駛進收費站繳││14日│││-ZFP0288│48分││費時,未依標誌│││││49號│││指示過站繳費│││├─┼────┼────┼────┼───────┼─────┼────┤│19│北市裁催│97年10月│樹林收費│行使高速公路,│1,200元│98年10月│││字第裁22│5日07時│站北上│於駛進收費站繳││14日│││-ZFP0286│46分││費時,未依標誌│││││89號│││指示過站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