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8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雄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叁拾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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