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魁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魁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5年3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一)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8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4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三)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6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一)至(三)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33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四)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四)所示罪刑,並與(一)與(三)所示罪刑之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105年3月19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7年1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6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月1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144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姜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