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簡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壢簡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學瑋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9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學瑋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強制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夫妻原應共營圓滿之家庭生活,縱因相處不睦,一方已喪失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之意思,亦應理性處理,詎被告呂學瑋竟因不滿其妻 鍾麗圓 欲與其離婚,即出言恐嚇,並以過激之方式壓制鍾麗圓之自由意思,實屬不該,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所造成之損害,暨犯後尚能坦認其非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305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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