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5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5031號上訴人即被告 丁文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19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4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文丁文福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丁文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民國112年10月5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619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所提出之上訴書狀,僅表明不服原判決之旨,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仍不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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