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韋鈞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1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韋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韋鈞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1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8722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楊明佳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