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貴璟(原名王貴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1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貴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貴璟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2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與另案有期徒刑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2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民國111年11月4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12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1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509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潘怡華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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