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46號原告 陳鼎鉉 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 律師
陳令宜 律師 陳瑩娟 律師被告 陳銀屏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仟貳佰捌拾叁萬捌仟貳佰壹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拾伍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伍仟元,尚應補繳陸拾肆萬柒仟玖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卓怡芳附表: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分割共有物│原告之權│訴訟標的價額││││利範圍││├──┼───────────────────┼────┼───────────┤││││85,841,667x5/6││1│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5/6│=71,534,723│││其上同段11051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房屋│││├──┼───────────────────┼────┼───────────┤│2│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5/24│4,768,820x5/24│││││=993,504│├──┼───────────────────┼────┼───────────┤│3│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5/6│371,980x5/6│││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309,983│││143巷3弄6號4樓房屋││││││││├──┼───────────────────┼────┼───────────┤│總計│││71,534,723+993,504+│││││309,983=72,83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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