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寳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寳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刑,依法應合併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㈠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先後判處同表所示之得易科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8年5月24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依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
㈡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刑,前雖經執行完畢(如同表備註欄)
,惟該罪刑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刑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附表所示之全部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95年度臺非字第320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茲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與罪質、各罪之犯行時間、前
經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合併定刑標準及所生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91號、101年度台抗字第228號要旨參照),參酌前已定應執行部分(編號一、二)之定刑比率及本件新增入定應執行刑之罪刑之罪質(編號三),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附表:│├────┬────────────┬────────────┬────────────┤│編號│一│二│三││├────────────┼────────────┼────────────┤││聲請書附表編號1│聲請書附表編號2-5│聲請書附表編號6│├────┼────────────┼────────────┼────────────┤│罪名│幫助犯恐嚇取財得利罪│㈠結夥逾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結夥攜帶凶器竊盜罪││││㈡攜帶凶器逾越安全設備竊│││││盜罪│││││㈢結夥攜帶凶器逾越安全設│││││備竊盜罪│││││㈣共同搬運贓物罪││├────┼────────────┼────────────┼────────────┤│所犯法條│刑法第346條第1項│㈠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4│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款│4款││││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3│││││款│││││㈢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3│││││、4款│││││㈣刑法第349條第1項││├────┼────────────┼────────────┼────────────┤│宣告刑│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㈠處有期徒刑9月。│處有期徒刑9月。│││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㈡處有期徒刑9月。││││日。│㈢處有期徒刑9月。│││││㈣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01.16-104.02.02│㈠104.02.19│103.12.22││││㈡104.03.11之前某日│││││㈢104年1月底某日│││││㈣104.03.02││├────┼────────────┼────────────┼────────────┤│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9013號│104年度偵字第9024號等│107年度偵字第6597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768號│104年度易字第834號│107年度易字第1125號││實├──┼────────────┼────────────┼────────────┤│審│判決│105.01.18│105.07.11│107.12.17│││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105.02.15│105.03.16│108.01.16│││日期││││├─┼──┴────────────┴────────────┴────────────┤│備│編號一、二之罪刑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02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8月,於106年7月21日││註│假釋出監,於同年12月16日縮刑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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