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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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791號聲請人 黃秀發
王波蓮 王美蓮 王月蓮 王蓮治 王志明 王德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47條、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王瑞蓮 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死亡,聲請人黃秀發為被繼承人之母,為被繼承人之第二順位繼承人,而聲請人王波蓮、王美蓮、王月蓮、王蓮治、王志明、王德明則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為被繼承人之第三順位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按,聲請人既欲聲請拋棄繼承,即應於3個月之拋棄繼承期間內為之,然聲請人遲至10
6年6月8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見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狀收文戳),顯逾3個月之拋棄繼承期間,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