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24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八年度繼字第三四三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陳基全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聲請人欲瞭解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移轉契約書、本院東院 宜家安 108年度繼字第343號公示催告公告等影本為憑,復經本院調取10
8年度繼字第343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查閱無訛,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憶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