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 許智銜 被告 康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533元(計算式:面積854.51㎡×公告現值3,400/㎡×1/10=290,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