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03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人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對起訴狀所登載被告送達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居民自治會,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憶蓉